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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市茶花岛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与周江平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浙民申字第7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江平。 委托代理人:谷辽海、刘锦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富阳市茶花岛生态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国良。 委托代理人:章剑洋。 再审申请人周江平为与被申请人富阳市茶花岛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商终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周江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范启其 审 判 员 王 丽 代理审判员 余之悠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雅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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